各位教职工:
为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规范财务制度管理,确保每个教工的利益,特对现金、工资条和物品的领取与发放再次规定如下:
1、 现金、工资条和物品等领取须有本人领取,一律不得代领。
2、 根据财务制度规定
(1) 现金发放请于当日领取;
(2) 工资条请于当月签名后领取,财务室保留期限为半年,半年后仍未领取的工资条将视为放弃领取,由财务室统一进行处理;
(3) 物品发放请于两日内领取,未按时领取者请到校长室领取。
3、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希望全体教工严格履行相关制度与要求,确保财务管理有序规范。
特此通告
上师大三附中校长室
财务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