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文件、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帮困助学的要求,现就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帮困助学对象
(一)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区县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二)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区县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市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具体包括:1、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2、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对经济困难的界定,按本市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定确认。
(三)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二、运作方式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申请免杂费、书本费及补助生活费的学生(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申请表》,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相应的帮困助学券(以下简称“助学券”)。申请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
2、学生到校注册报到时,将助学券交给学校。学校按市教委有关收费标准,办理相应的免费手续。
3、学校核对助学券、加盖图章、登记造册后,与区县教育局结算。助学券一学期结算一次。
4、助学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和兑换现金。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发放助学金。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每年发放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