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我校教育收费,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严格实行教育收费公示。
三、教育收费公示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格式,将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本学校可向学生收取的各种收费分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相关说明在校园显著位置或以其他方式公开。
四、教育收费公示采取多种形式。教育收费公示牌是教育收费公示的基本形式。除此,还可以辅助采取网络、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五、要做好公示牌的维护工作,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动调整时,必须在变动收费前做好相应的更改,并做好有关的解释工作。
六、不得在教育收费公示以外自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凡是教育收费公示没有公示的项目,或收费标准与公示不符的,学生、家长有权拒绝缴纳相关费用。
七、应做到亮证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统一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
八、自觉接受有关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收费公示检查,对未实行教育收费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